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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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科瑞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10825元; 二、被告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在欠付被告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浙江科瑞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8元,减半收取计694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9元,由被告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司法鉴定费23111元,由被告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