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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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陈英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马**、包**、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陈英村民委员会2017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12日的承包费3351元; 三、撤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四、上诉人马**、包**、包**不予返还被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陈英村《河滩地承包合同》中河滩地范围内的六栋房屋; 五、驳回被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陈英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61元,由上诉人马**、包**、包**负担50元,被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陈英村民委员会负担22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7元,由上诉人马**、包**、包**负担50元,被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陈英村民委员会负担5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