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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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玉龙县黄山镇鑫弘窗帘布艺店支付39600元(叁万玖仟陆佰圆)的款项。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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