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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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乡镇企业总公司 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乡镇企业总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给付房屋动迁补偿款28000元及利息6090元(自2016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18日),共计34090元,从2021年3月19日起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黄**对被告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乡镇企业总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