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三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海盐龙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海盐中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三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海盐龙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0957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422.93元(暂算至2021年8月2日,之后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三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盐龙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2000元; 三、原告海盐龙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陈**、钱**名下的位于海盐县沈荡镇镇中北路121号民旺花苑3幢303室的房产【详见浙(2018)海盐县不动产证明第0012135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1500000元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陈**、钱**、张**、海盐中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三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84元,由被告浙江三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钱**、张**、海盐中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