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浙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付税务机关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浦江东方和园工程竣工结算协议》、《浦江东方和园工程竣工结算余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的价格开具的61个车位的销售发票(61个车位清单附后); 二、驳回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9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900元,由被告承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