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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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师**、师伟泽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师**、师伟泽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师**、师伟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财产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