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京科高创(北京)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航京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中航京科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本案中,京科高创公司提交证据初步证明其是中航京科公司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对中航京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虽然中航京科公司在自认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之后又持资产负债表改称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同意破产清算,但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中航京科公司有执行案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且中航京科公司目前仍未按约定向京科高创公司偿还到期债务。故应当认定中航京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故京科高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京科高创(北京)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北京中航京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