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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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聊城市特企机械配件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七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款438901.02元及利息(以438901.02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正常业务往来,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438901.02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14日。汇票到期后,原告申请提示付款,将所有指令提交后,票据状态显示拒付。原告认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应当由承兑人承兑,到期后应当无条件付款,但原告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拒付,持票人(即原告)的票据追索权条件成就,可以要求出票人、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和利息。现原告为了实现自身的票据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西安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被诉案件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