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谭**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害费用39044.1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邱**垫付款5510元; 三、驳回原告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计696元,由原告谭**负担27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4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