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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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聚友公司诉称,原告聚友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连续背书商业承兑汇票2张(票据号码为230255104062420210115823381254),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到期日期为2021年7月15日;(票据号码为230255104062420210115823381287),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到期日期为2021年7月15日,三被告均为背书人,出票人和承兑人为长沙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该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拒付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承兑汇票40万元和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7月15日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27日为320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出票人长沙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