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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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逾期未还欠款本金35848.1元,并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分期手续费(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邴**负担,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