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
太康县运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30536元;

二、被告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贬值损失74240元;

三、被告太康县运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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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52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元,被告徐**、太康县运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8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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