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射阳县环宇保洁有限公司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龙马环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环宇保洁公司立即支付龙马环卫公司货款1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25日,龙马环卫公司与环宇保洁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环宇保洁公司向龙马环卫公司购买型号为FLM5060TSL扫路车一辆,购买价格为340,000元/台。合同签订后,龙马环卫公司依约交付货物(详见“交接清单”)并经环宇保洁公司接收,但是环宇保洁公司仅于2011年12月28日支付货款200,000元,截至起诉之日止尚欠货款140,000元。龙马环卫公司经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环宇保洁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0年12月25日,环宇保洁公司作为买受人、龙马环卫公司作为出卖人,双方签订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环宇保洁公司向龙马环卫公司购买型号为FLM5060TSL扫路车一辆,总金额为340,000元,7日内交货,交货地点为江阴乌镇,付款方式为货到首付170,000元,余款一年内分两次付清(2011年上半年付85,000元,下半年12月份前付85,000元);非人为损坏的前提下,除易损件外,自供货之日起12个月内出卖人负责免费保修;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月11日,龙马环卫公司将型号为FLM5060TSL扫路车一辆交付给环宇保洁公司。环宇保洁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通过案外人宋奎洋的银行账户向龙马环卫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此后环宇保洁公司未再支付货款,龙马环卫公司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龙马环卫公司与环宇保洁公司发生的买卖关系明确合法,依法应予保护。环宇保洁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经龙马环卫公司催讨后,仍未支付,显属违约,应限期支付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龙马环卫公司要求环宇保洁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4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龙马环卫公司要求环宇保洁公司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6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环宇保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射阳县环宇保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6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射阳县环宇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录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龙岩分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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