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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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录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