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煌牌自动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煌牌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广州煌牌自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687500元; 三、被告广州煌牌自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利息(以1687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利率标准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00元,由被告广州煌牌自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