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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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盈峰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5400971.4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盈峰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5400971.4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 三、被告广东复兴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复兴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波盈峰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881.49元,由被告***、***负担294582.67元,原告宁波盈峰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0298.82元。案件受理费404881.49元已由原告宁波盈峰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原告不同意垫付,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宁波盈峰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94582.6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94582.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