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金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631040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2544元(该数额

仅从2019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10月1日止,计算公式=6310400.0525天=102544,为暂计数,实际应以631040元为基数,从20

19年11月1日开始,按日利率0.05%计算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3.判

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了《肥料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新植公司供货,原告交完货后,被告

新植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付清货款,逾期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0.05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投资公司就被告新植公司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货并履行全部义务,但截止至起诉日,被

告新植公司仍有631040元的余款尚未支付。期间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均以

各种理由推托拒绝。综上,二被告一再违约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

原告依法维权诉至法院,望贵院能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新植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被告投资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

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新植公司、投资公司经本院公

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所产生的不

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7日,原告金穗公司作为甲方与

被告新植公司作为乙方、投资公司所为丙方签订合同编号GZXZ2019013《肥

料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于2019年1月15日前提供有机肥1000吨,

货款总额1000000元,乙方于签订合同2日内支付货款100000元,于2019

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200000元,余款700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

付清;乙方逾期付款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0.5‰支付违约金;丙方为乙方前述

货款,以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利息、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向甲方提供连

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即自本合同项下乙方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原告金穗公司向被告新植公司出具《往来账项对账函》,载明: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新植公司提供生物有机肥731.0

4吨,总货款731040元,抵扣同年12月28日支付的100000元,被告新植公

司尚欠货款631040元。被告新植公司于2019年4月8日签字盖章对该对账函予

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金穗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为广西金穗

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金穗公司与被告新植公司、投资公司签订的《肥料购销合同》

,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

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经结算,截止2019年4月8日,被告新植公

司尚欠原告货款631040元,有原告提供的《往来账项对账函》予以证实。据此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63104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5%计算,符合合同约定,

亦不违反法律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即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631040

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关于保证责任,被告投资公司自愿为本案债务向原告金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保证期限届满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投资公司为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

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

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

告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1040元;

二、被告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

告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尚

欠货款6310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

1.5%计算);

三、被告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贵州新植农

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前述规定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

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

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135.84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1835.84元,由被告

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

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

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

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杨阳

审判员黄凭

人民陪审员  张志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李嘉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

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

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

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

、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

、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

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

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

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

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

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兴桐大道123号金穗大厦一

层102室,联系方式:186××××9180

法定代表人邓卫忠。

诉讼代理人陈艳蕾,律师。

被告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新生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

被告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物流大道猕猴桃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余庆远。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

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县

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

杨阳、黄凭(独任审判),公开(

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原告

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

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

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

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

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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