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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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凯里市永信诚矿山机械桥隧物质销售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里市永信诚矿山机械桥隧物质销售部货款13451元。 二、驳回原告凯里市永信诚矿山机械桥隧物质销售部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先行垫付,由被告李**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