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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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把其实欠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利支行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84871.50元(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以后利息依《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另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合共3084871.50元清偿给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利支行; 二、在被告***不按第二项判决履行债务时,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利支行有权对处置(折价、变卖或拍卖)被告***名下权属位于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沿江路56号、58号、60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高要国用(2013)第030224、030220、030221、030222号、030223号,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高字第××、00××42、00××43、00××40、00××3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他项权证高字第0000017024、0000017023、0000017020、0000017021、0000017022号]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39元(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利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