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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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自成立以来至起诉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供福建盛世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二、福建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自成立以来至起诉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电子账册等其他辅助型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福建盛世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查阅; 三、上述第一、二项请求查阅、复制的地点为福建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A栋5楼503室-506室,查阅、复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福建盛世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判决查阅或复制上述文件材料的,在福建盛世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其授权的律师、会计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四、驳回福建盛世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