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泉州市远诚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科动力(福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福建易动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科动力(福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福建易动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1,282.38元,逾期付款利息为321,117.27元,合计1,412,399.65元,并以货款本金1,091,282.38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支付从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易动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中科动力(福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8,129元,减半收取9,064.5元,由福建易动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8.5元,由中科动力(福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8,756元。案件反诉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福建易动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5元,中科动力(福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