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
蒙城县立仓镇徐佳乐家具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皖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766171号、第10194609号、第101946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徐佳乐家具厂答辩称,答辩人销售的床垫与原告“金典皖宝”中的“皖”字不一致,且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答辩人构成侵权,答辩人也接受了处罚。答辩人愿意进行赔偿,但因销售床垫数量只有两张,销售数量和金额均较低,皖宝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皖宝公司为第1766171号“皖宝”图文商标、第10194636号“经典皖宝”文字商标、第10194609号“金典皖宝”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0类,前述三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前述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由皖宝公司享有。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原告所举证据显示该店铺销售诉争床垫表面印有“金典晥宝”字样,与皖宝公司所有的第1766171号“皖宝”、第10194609号“金典皖宝”注册商标,仅是在“皖”字的偏旁不同,标识极为近似,极易造成一般消费者的误认;且徐佳乐家具厂因销售案涉诉争床垫,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22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蒙市监罚[2019]66号),认定徐佳乐家具厂构成商标侵权并作出相应处罚,徐佳乐家具厂对侵权事实也予认可,故徐佳乐家具厂构成商标侵权,应就其侵犯皖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关于皖宝公司主张徐佳乐家具厂系诉争床垫的生产者,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皖宝公司并未举证其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徐佳乐家具厂因此所获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经营场所的规模、查获侵权产品数量、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和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徐佳乐家具厂赔偿皖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蒙城县立仓镇徐佳乐家具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第1766171号、第1019460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蒙城县立仓镇徐佳乐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蒙城县立仓镇徐佳乐家具厂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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