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索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博路威机械江苏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索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工业设备加工定制合同》(合同编号:BRW-SCJN-201221)已于2021年9月6日依法解除;2、判令被告博路威机械江苏有限公司立即退还案涉合同款人民币79万元;3、判令被告博路威机械江苏有限公司赔偿房屋租赁损失共计人民币193468.68元(房屋租赁损失暂计至2021年9月24日,实际房屋租赁损失以被告博路威机械江苏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索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全部合同款之日止);4、判令被告博路威机械江苏有限公司赔偿人员、订单损失共计人民币182691.63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业设备加工定制合同》(合同编号:BRW-SCJN-201221),合同约定:四川索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博路威机械江苏有限公司购买两辊热轧复合生产线一台(规格型号:BHW2000-120Ⅱ)和花辊两根(规格型号420*2000mm),总价款共计人民币79万元整(含增值税);交(提)货时间及数量:预付款到账后(BHW2000-120Ⅱ型两辊热轧复合生产线)90天交货;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合同总款30%后合同生效,发货前付清剩下的70%。前述合同签订后,为求被告尽快交货,方便原告早日投产经营,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即按照被告要求支付合同总款90%,剩余尾款也在2021年4月向被告支付。经原告不停催告、通知,截止2021年5月6日,原告才在四川省金堂县厂区收到被告邮寄的两辊热轧复合生产线一台,剩下两根花辊仍然遥遥无期。2021年8月26日,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仍采取电话不接、信息不回的方式拖延交货。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被告违约交货行为产生的相关问题越发严重。首先,原告向第三方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其次,原告对外无法签订订单,原设备配套项目基本闲置,损失严重;最后,因订单的不断取消,导致原告在海外客户心中的诚信度急速降低,商誉受损严重。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2月21日,原告四川索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与被告博路威机械江苏有限公司(承揽方)签订了一份《工业设备加工定制合同》。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传真;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承揽方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代为发运,运费由委托方负责;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等。《工业设备加工定制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原告四川索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博路威机械江苏有限公司,对管辖的协议约定不明。本案诉讼标的既不是给付货币,也不是交付不动产,而是其他标的,被告博路威机械江苏有限公司是履行义务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合同履行地为被告博路威机械江苏有限公司所在地,即江苏省江阴市。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04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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