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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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仓健毛纺有限公司 苏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港市仓健毛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款808369.38元。 二、被告张家港市仓健毛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08369.3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三、被告张家港市仓健毛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8300元。 四、如被告张家港市仓健毛纺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马**、马*、马**、马**就被告张家港市仓健毛纺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4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公告费1650元,合计12524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仓健毛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