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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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兴吉饲料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兴吉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及违约金(以货款1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4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