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舜洋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正宏食品批发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舜洋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3539元及违约金(以22353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正宏食品批发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舜洋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元; 三、驳回福建舜洋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0.30元,减半收取计2445.15元,由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正宏食品批发部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