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和被告袁春容共同向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6788086.8元和支付利息(以借款678808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34%基础加30%罚息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李**名下坐落于云梦县房屋[房产证号为:鄂云房权证城关字第2××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云国用(2000)第1××5]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借款债权21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李**名下坐落于云梦县(红城商贸楼2栋)1幢多套房屋[房产证号为:鄂云房权证城关字第2××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云国用(2010)第1205021053-88号、云国用(2010)第1205021053-89号、云国用(2010)第1205021053-90号]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借款债权12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孙**、孙**、孙**、杨*名下坐落于云梦县(梦泽公寓)1幢多套房屋[房产证号为:鄂云房权证城关字第2××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云国用(2011)第1××6]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借款债权37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李**和被告袁春容共同负担。被告孙**、被告匡玉庭、被告孙**、被告邹军、被告孙**、被告龙埃星、被告杨*、被告容蕾蕾在35800元范围内与被告李**、被告袁春容承担共同缴纳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