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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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该公司自2014年7月25日以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会计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场所内于正常营业时间内供***进行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二、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该公司自2014年7月25日以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进行查阅、复制; 三、查阅上述第一项资料,查阅、复制上述第二项资料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或***委托的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辅助进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0元,***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