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7第06E17号《个人自主循环贷款借款合同》。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0月10日的利息16155.57元,以及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14.84375‰计算的逾期罚息。 三、***、***、***、***应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2元、减半收取为302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