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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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福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与被告马洪刚、被告马丽杰、被告辽宁福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按揭]字[工]行沈北[2013]年[0000598]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履行期限即时届满; 二、被告马**、被告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借款本金242,072.34元及截至2021年8月21日的利息28,494.32元,自2021年8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辽宁福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马洪刚、被告马丽杰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辽宁福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对被告马**、被告马**享有追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9元、财产保全费1831元,由被告马**、被告马**、被告辽宁福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232元、财产保全费1831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