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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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租赁费66,668.00元,并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166,668.00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166,668.00元的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66,668.00元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00元,由被告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73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