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2019年2月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借款截止2020年1月20日的利息10378.58元,及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865625‰计算的罚息,以及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利息10378.5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865625‰计算的复息(若该利息、复利的计算标准未超过年利率24%,则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超过年利率24%,则以年利率24%计算)。 三、***、***、***应对***尚欠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6元、减半收取为297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176元,合计715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