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卓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尚欠的工程款81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4666元(810000元×年利率4.75%÷365天×234天=24666元,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共234天),合计834666元,并自2017年1月4日起以工程款8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继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付清之日止。 二、福建卓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永安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