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聚源鞋材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刘**、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聚源鞋材加工厂支付货款14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彭**负担,并随上述履行期限一并支付。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