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川省自贡市海川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持有的四川省自贡市海川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5768712元),冻结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自贡市海川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687200元),冻结期限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刘**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分行银行存款37901142.67元(账号:6228××××1178),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自贡市海川实业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银行存款37901142.67元(账号:2000××××0018),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四项保全措施实际保全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37901142.6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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