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265317.99元,扣除垫付款5000元,还需赔偿260317.99元,其中给付原告李**257220.99元,返还被告王**3097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李**及被告王**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28400407400800169)。

二、驳回原告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7元,由原告李**负担31元,被告王**负担856元。被告王**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李**(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李**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28400407400800169)。原告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裁判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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