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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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 广东仁乐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4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4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万元范围内赔付522650.51元给林**、林**、林**、唐**; 四、驳回林**、林**、林**、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98元(林**、林**、林**、唐**已预交14576.1元),由林**、林**、林**、唐**负担624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负担8455元。林**、林**、林**、唐**多预交的受理费8333.1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845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389.45元(林**、林**、林**、唐**已预交9253.89元),由林**、林**、林**、唐**负担7846.9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负担1542.49元。林**、林**、林**、唐**多预交的受理费1406.9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542.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