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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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5民初1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5民初1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5民初1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恩平市花海世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从2017年1月25日至6月30日的门票分成款9566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给莫**、陈**,莫**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莫**、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57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24207元(已由莫**、陈**预交),由莫**、陈**负担6291元,恩平市花海世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莫**共同负担17916元。莫**多预交的费用17916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恩平市花海世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莫**应向一审法院补缴1791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42元(莫**、陈**已预交),由莫**、陈**负担5371元,莫**负担5371元。莫**、陈**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7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莫**应向本院补缴53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11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