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华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鹤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吴江东方电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华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东方电机有限公司货款52.43万元。

二、被告苏州鹤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苏州华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吴江东方电机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周**在未履行910万元出资义务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苏州华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吴江东方电机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吴江东方电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汇入原告指定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同里支行,账号:11×××45)。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2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7692元,由被告苏州华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65)。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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