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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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2342.8元及利息(以52342.8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8元,由原告***负担6880元,由被告***负担211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11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