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锐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天骄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锐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关于购买“RenQ-Ⅳ型COD在线分析仪和锐泉环境监理信息系统软件”的条款; 二、被告江苏锐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5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888元,由原告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0元,由被告江苏锐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