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市江海区中正电路板有限公司
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宇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4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4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4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时宇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唐**、刘**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4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江门市江海区中正电路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29.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29.54元(江门市江海区中正电路板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门市江海区中正电路板有限公司负担255.54元,由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唐**、刘**共同负担31374元。江门市江海区中正电路板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诉讼费用31374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唐**、刘**应向一审法院补缴一审诉讼费用3137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核算为26414.54元(江门市江海区中正电路板有限公司已预交26629.54元),由深圳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江门市江海区中正电路板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29.5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深圳市时宇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26414.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1-1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