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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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中正电路板有限公司 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宇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4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4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4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时宇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唐**、刘**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4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江门市江海区中正电路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29.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29.54元(江门市江海区中正电路板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门市江海区中正电路板有限公司负担255.54元,由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唐**、刘**共同负担31374元。江门市江海区中正电路板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诉讼费用31374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唐**、刘**应向一审法院补缴一审诉讼费用3137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核算为26414.54元(江门市江海区中正电路板有限公司已预交26629.54元),由深圳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江门市江海区中正电路板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29.5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深圳市时宇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26414.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