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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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谷山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保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告湖北谷山投资有限公司为原告王**办理位于保康县房屋的产权登记,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告湖北谷山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原告王**所付购房款49756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5- 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湖北谷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书面方式向原告王**说明该房屋分摊的共用部位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元,由被告湖北谷山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