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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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可能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四川民盛特钢锻造有限公司、四川德阳东方电工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崇州市蜀城锻造有限公司、绵竹市优特铸造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诚信机械厂的起诉; 二、将本案【(2020)川0603民初605号案件】移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