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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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博楚建筑器材租赁部 安徽基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8429.5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98429.5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