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赵**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2946元,利息25707.22元(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4日止);并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58%计算给付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逾期未偿还,将赵**承包经营的坐落于玉河乡××村35亩水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营权证编号:98-161号;地块名称: “北岗和下边大沟”9.5亩、“北岗和下边大沟”7亩、“蔡屯房后”2亩、“南大排地”9亩、“南大排地”4.5亩、“蔡屯房后”3亩),在承包期内由原告转包或由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土地流转,转包费用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3元,减半收取计1236.50元,由被告赵**、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