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纠纷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瑞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盛伟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合并纠纷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管理人的调查,上述三家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如单独进行破产处置,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其债权债务关系,可能影响资产清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促使破产清算案件的顺利进行,合理处置三家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管理人提出的申请予以许可。关于安徽省坤昊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举行听证会,征求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瑞晶公司、华升达公司、盛伟盟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的意见,该次听证并非债权人会议,并未就上述三家公司合并破产清算作出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一说亦缺乏依据。故本院对安徽省坤昊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瑞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盛伟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裁判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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