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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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中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泰兴法院查明,2015年6月1日,该院立案受理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中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泰兴苏中支行)与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工公司)执行一案。2018年8月15日,该院作出(2018)苏1283破申6号民事裁定,受理曹筠对汇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8月16日,该院指定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为汇工公司管理人。2018年12月6日,《现代快报》上登载《声明》:自破产裁定之日起,汇工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正副本遗失,现全部声明作废。如有人使用上述印章和证照,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汇工公司,2018年12月4日。2019年3月1日,该院作出(2018)苏1283破7号民事裁定,宣告汇工公司破产。 汇工公司以泰兴法院2017年11月将相关抵押物执行给高天成不当,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泰兴法院认为,汇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管理人具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职责,现汤桂平以汇工公司名义提出执行异议属主体不适格,且该院执行的农商行苏中支行与汇工公司案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故异议人所提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 据此,该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苏1283执异51号执行裁定:对汤桂平以汇工公司名义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 汇工公司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其向泰兴法院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是要求撤销对相关动产抵押物的执行,农商行泰兴苏中支行与复议申请人之间是关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执行,复议申请人已经依法解除了与农商行泰兴苏中支行的借贷纠纷的法律关系。上述两个案件不同,不能牵扯在一起;2.曹筠是职业放贷人,泰兴法院没有权利凭借曹筠20万元的非法房贷债权对复议申请人直接破产清算;3.复议申请人的企业执照仍在正常营业状态,没有被吊销或注销,具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资格。请求撤销泰兴法院执行异议裁定,对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汇工公司在泰兴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较多,泰兴法院将申请执行人之一的农商行泰兴苏中行列为当事人处理该公司相关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汇工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管理人具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职责,汤桂平以该公司名义向泰兴法院所提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且农商行泰兴苏中支行与汇工公司案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故泰兴法院对汇工公司所提异议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至于汇工公司针对破产程序提出的异议,依法不属于本次执行异议、复议审查范畴,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复议申请人汇工公司的复议理由及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执异5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