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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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泊月庭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刘**应返还原告苏州泊月庭酒店有限公司款项7330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330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泊月庭酒店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66)。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6元,由被告刘**负担,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6)。原告苏州泊月庭酒店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